******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年产5000吨改性聚丙烯(PP)涂膜专用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租赁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飞大道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4号南厂房,中心坐标E:87°2′40.023″,N:44°6′57.481″,项目区************有限公司。现有1号生产线不变,2号生产线进行改造,新增3号、4号生产线,扩建后共计4条生产线,年产5000吨改性聚丙烯(PP)涂膜专用料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设施。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
根******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场内禁止鸣笛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对车间外现有工程的1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以新带老改造为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生产线废气经收集后,由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0mg/m3,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需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1小时平均浓度值)和20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固废:不合格产品、边角料收集后直接回用于生产,废包装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库房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危险废物:废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包装桶、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3.105t/a;倍量替代VOCs:6.21t/a。******有限公司节水工程技术中心及年产2万吨节水器材搬迁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