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13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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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有限公司厂区扩建项目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辉煌大道,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03′17.359",北纬******有限公司开发区辉煌大道厂区)进行联合生产,总占地面积为167858.1m2************有限公司。本次扩建项目对现有钢结构生产线(年产7500吨H型钢)进行扩建,扩建后年生产80000t钢结构,现有工程夹芯板及单板生产线保持不变。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个主要生产车间及配套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办公生活设施依托老厂区现有办公生活设施。项目总投资为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9万元。 | (一)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切割、焊接和打磨、抛丸工序粉尘各采用1套“集气系统+布袋除尘器”的工艺进行处理,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 (20米高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5.9kg/h);喷漆工序废气采用“密闭收集+干式漆雾过滤模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装置”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20米高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颗粒物排放速率≤5.9kg/h,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7kg/h,甲苯排放浓度≤40mg/m3、甲苯排放速率≤5.2kg/h,二甲苯排放浓度≤70mg/m3、二甲苯排放速率≤1.7kg/h);危废间暂存废气采用“负压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20米高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1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17kg/h)。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管控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甲苯2.4mg/m3,二甲苯1.2mg/m3);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0mg/m3要求。食堂油烟经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限值(油烟排放浓度≤2.0mg/m3)。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该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废钢丸、废钢砂和除尘设备收集尘等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和废矿物油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评估和演练工作。 (七******有限公司钢结构和彩钢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昌市环管字〔2011〕42号),原有工程VOCs排放量为17.72t/a,颗粒物排放量为11.82t/a。本次扩建项目运营期VOCs排放量为8.33t/a,颗粒物排放量10.42t/a,倍量替代量VOCs16.66t/a、颗粒物20.84t/a。原有工程VOCs总量指标能够满足本次扩建项目******有限公司露天堆场全封闭无组织治理项目中落实。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