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年产3万立方米纳米陶瓷复合绝热材料及1万吨耐高温绝热防腐涂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院内,中心坐标************有限公司。项目新建1条年产3万立方米纳米陶瓷复合绝热瓦壳材料生产线、1条年产10000吨耐高温绝热防腐涂料生产线,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纳米陶瓷复合绝热材料生产线搅拌、破碎、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各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120mg/m3);涂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通过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0mg/m3)。储料仓、筒仓粉尘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4.0mg/m3);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0mg/m3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设施。该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废:边角料、收集尘、沉淀池沉渣收集回用于生产,废包装、废塑料膜收集外售;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21t/a,VOC************有限公司污染提标治理改造项目中落实。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