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沥青涂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路2号,中心坐标E:87°8′12.84″;N:44°5′35.91″,项目北侧为工业用地空地,东侧为五岳建材厂,南侧为德维特涂料,西侧为凯博建材。本次技改将原有年产2000吨1条高弹橡胶防水涂料生产线改为生产1000吨沥青防水涂料和1000吨高弹橡胶防水涂料,两种产品轮换生产,其余不变。技改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5万元。
根据******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该工程为技改项目,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毕,仅对生产设备进行安装,不存在施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沥青加热、搅拌废气经集气罩+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重钙投料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无组织颗粒物1.0mg/m3;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kg/h),无组织非甲烷总烃4.0mg/m3;有组织沥青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75mg/m3(排放速率0.18kg/h),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沥青烟排放存在;有组织苯并[a]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10-4mg/m3(排放速率5×10-5kg/h),无组织苯并[a]芘0.008×10-3mg/m3。
(二)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固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可作为粉料回用于生产,废原料桶集中收集后分类定点存放,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及废导热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六)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无需申请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