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14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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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改性聚丙烯(PP)涂膜专用料建设项目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飞大道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4号南厂房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该项目租赁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腾飞大道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4号南厂房,中心坐标E:87°2′40.023″,N:44°6′57.481″************有限公司。现有1号生产线不变,2号生产线进行改造,新增3号、4号生产线,扩建后共计4条生产线,年产5000吨改性聚丙烯(PP)涂膜专用料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设施。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 |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场内禁止鸣笛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对车间外现有工程的1套“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以新带老改造为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生产线废气经收集后,由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RCO)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0mg/m3,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4.0mg/m3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需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1小时平均浓度值)和20mg/m3(任意一次浓度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固废:不合格产品、边角料收集后直接回用于生产,废包装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库房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危险废物:废二叔丁基过氧化物包装桶、废润滑油及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 (六)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七)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3.105t/a;倍量替代VOCs:6.21t/a******有限公司节水工程技术中心及年产2万吨节水器材搬迁项目中落实。 |
2 | ******有限公司 年产300万平方米免拆模桁架钢筋楼承板、100万平方米免拆柱模壳及100万平方米U形免拆模壳项目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有限公司厂房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该项目租赁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19******有限公司厂房,包含办公楼、生产车间、场地及附配套设施,中心坐标E:87°08′27.852″,N:44°04′50.6292″******有限公司。项目拟建设4条年产300万平方米免拆模桁架钢筋楼承板生产线,1条年产100万平方米免拆柱模壳生产线及1条年产100万平方米U形免拆模壳生产线,配套建设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环保设施。总投资3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5万元。 | (一)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场内禁止鸣笛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蒸汽发生装置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处理后,经8米高烟囱达标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和昌吉高新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0mg/m3)。砂石料堆场设置在厂房内,采用喷淋抑尘;粉料使用粉料仓贮,物料输送环节应封闭,加料配套除尘设施,搅拌过程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颗粒物排放浓度<0.5mg/m3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搅拌设备清洗废水排入沉淀池,回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蒸汽发生器装置排污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高新海天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除尘设施收集的除尘灰和沉淀池底泥回用于生产工序;养护固废和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蒸汽发生器配套净水装置产生的废滤芯、废RO膜及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集中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六)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七)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725t/a,SO2:0.006t/a,NOx:0.091t/a,倍量替代颗粒物:1.45t/a,SO2:0.012t/a,NOx:0.182t/a******有限公司拆除4台20t/h******有限公司2×35t/h锅炉烟气脱硝治理工程项目中落实。 |
3 | ******有限公司沥青涂料 技改项目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路2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绣路2号,中心坐标E:87°8′12.84″;N:44°5′35.91″,项目北侧为工业用地空地,东侧为五岳建材厂,南侧为德维特涂料,西侧为凯博建材。本次技改将原有年产2000吨1条高弹橡胶防水涂料生产线改为生产1000吨沥青防水涂料和1000吨高弹橡胶防水涂料,两种产品轮换生产,其余不变。技改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5万元。 | (一)该工程为技改项目,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毕,仅对生产设备进行安装,不存在施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沥青加热、搅拌废气经集气罩+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排放;重钙投料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现有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a]芘,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有组织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无组织颗粒物1.0mg/m3;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17kg/h),无组织非甲烷总烃4.0mg/m3;有组织沥青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75mg/m3(排放速率0.18kg/h),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沥青烟排放存在;有组织苯并[a]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10-4mg/m3(排放速率5×10-5kg/h),无组织苯并[a]芘0.008×10-3mg/m3。 (三)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L排入园区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固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可作为粉料回用于生产,废原料桶集中收集后分类定点存放,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及废导热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 (六)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七)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无需申请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
4 | ******有限公司节水灌溉配套管件、葡萄周转箱生产项目 | 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该项目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中心坐标E:87°1′27.455″,N:44°7′48.612″************有限公司。项目扩建15条年产315吨节水灌溉配套管件和85吨葡萄周转箱生产线,同时对现有生产线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5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 | (一)本项目依托现有厂房进行建设,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输车辆场内禁止鸣笛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桶,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特别排放限值60mg/m3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17kg/h,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分别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3)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1.0mg/m3、4.0mg/m3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0mg/m3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四)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回用于产品包装,(废催化剂)收集后由厂家带走处理;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废机油回用于厂内设备润滑,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无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六)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七)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004t/a,VOCs:0.144t/a;倍量替代颗粒物:0.0008t/a,VOCs:0.288t/a******有限责任公司光氧催化+过滤吸附沥青烟气环保设施改造项目中落实。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